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628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职务:董事长。
被告:高唐县佳乐园购物中心。
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清平镇东街(门头为“佳乐园购物中心”。
) 经营者:周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唐县佳乐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其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