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925号 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汇融国际广场**楼**82289(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平,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年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万科白鹭郡****龙骨寺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清海,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年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