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03刑初5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壮鑫,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9×。
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维钦,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燕辉,男,1978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20]Z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壮鑫、沈燕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壮鑫及其辩护人陈维钦、被告人沈燕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壮鑫、沈燕辉与同案人傅宏财、黄秋喜、陈宏亮(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合股印制假冒香烟包装盒。
由被告人陈壮鑫提供其经营的潮州市潮安区×××××ד鑫成”鞋厂的车间作为生产场地,于2020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在“鑫成”鞋厂车间内,安置印刷、切割等机械,雇佣同案人陈永彬(另案处理)等人在工场内非法制造双喜、红旗渠、云烟、芙蓉王、玉溪、熊猫等香烟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内外包装盒。
2020年6月2日,该制假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非法制造的双喜香烟(软蓝红玫王)外盒39750个、红旗渠香烟(硬银)内盒303000个、外盒42000个、红旗渠香烟(新版银河)内盒279000个、云烟香烟(软如意)外盒l7250个、芙蓉王香烟(专供出口)外盒l5000个、内盒633000个、玉溪香烟(硬出口)内盒l26000个、熊猫香烟(授权)外盒l9500个、红旗渠香烟(新版银河)外盒半成品31272张(可制作外盒62544个)、熊猫香烟(授权)内盒半成品30303张(可制作内盒181818个),查获假冒香烟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内外包装盒共计1718862个,查扣制假机械设备6台,现场抓获被告人陈壮鑫。
被告人沈燕辉于2020年7月1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壮鑫、沈燕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施某君、陈某鑫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合同书、手机通话清单、笔记本、户籍证明、烟草集团的回复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壮鑫、沈燕辉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所作的供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其他书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壮鑫、沈燕辉与同案人为非法获利,未经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伪造的商标标识数量十万件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壮鑫、沈燕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壮鑫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壮鑫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共同犯罪中,系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陈壮鑫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陈壮鑫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4.对被告人陈壮鑫所定罪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货值不科学,不严谨,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壮鑫减轻处罚。
经查,一、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壮鑫与同案人事先合谋,通过提供场所合股印制假冒香烟包装盒,且在后期负责制假工场的财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壮鑫系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二、关于涉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额认定问题,该部分有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可以认定注册商标标识主图标印刷已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是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足以认定本案涉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数额为171.8862万个的事实,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三、本案犯罪数额达171.8862万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壮鑫的行为不属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不具有减轻情节,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四、辩护人的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壮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燕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沈燕辉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壮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沈燕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壮鑫、沈燕辉判处的刑期恰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壮鑫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二、被告人沈燕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对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6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对暂扣于潮州市绿保废物处理中心仓库的双喜香烟(软蓝红枚王)外盒39750个、红旗渠香烟(硬银)内盒303000个,红旗渠香烟(硬银)外盒42000个,红旗渠香烟(新版银河)内盒279000个,红旗渠香烟(新版银河)外盒(办成品)31272张,云烟香烟(软如意)外盒17250个,芙蓉王香烟(专供出口)外盒15000个,芙蓉王香烟(专供出品)内盒633000个,玉溪(硬出口)内盒126000个,熊猫香烟(授权)外盒19500个,熊猫香烟(授权)半成品内盒30303张,制假机械6台,予以没收销毁,此项判决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