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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汾阳市逍遥醉酒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爱满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699号
案件名称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汾阳市逍遥醉酒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爱满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逍遥醉酒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爱满杯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杜惜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99号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逍遥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杏花村镇冯郝沟村幸福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告:郑州市爱满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王沟村张家门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杜惜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南四环交汇处万商国际一期2号楼1015。

法定代表人:杜晓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筱,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思贝,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公司)与被告汾阳市逍遥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逍遥醉公司)、郑州市爱满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满杯公司)、河南杜惜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惜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光明乳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被告爱满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青,被告杜惜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筱、郭思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逍遥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明乳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爱满杯公司和被告杜惜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757086号“大白兔及图”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依法判令被告逍遥醉公司公司停止侵害第757086号“大白兔及图”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销售上述涉案侵权产品;

3.依法判令被告爱满杯公司和被告杜惜李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0元,被告逍遥醉公司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取得了第757086号“大白兔及图”注册商标,原告光明乳业公司联手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首发了“大白兔奶糖风味牛排”饮料,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光明乳业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经调查,被告逍遥醉公司出售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对构成近似。

被告杜惜李公司为产品授权生产商,被告爱满杯公司为产品生产商,被告逍遥醉公司为产品销售商,被告爱满杯公司和杜惜李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

被告逍遥醉公司未出庭应诉,书面辩称被告逍遥醉公司并未销售涉案产品,系案外人张军以其名义开设店铺销售产品。

被告爱满杯公司辩称其只是将配料放到杯子中,东西都是由被告杜惜李公司提供,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被告杜惜李公司辩称:1、产品使用大卫叔叔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构成相似;

2、被告杜惜李公司并未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受让获得第757086号“大白兔及图”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

使用期限经续展自199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

2019年9月23日,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光明乳业公司以自己名义对涉及第757086、第202241号商标进行维权活动,授权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019年8月8日,被告杜惜李公司申请注册第40224027号“大卫叔叔”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调味品、茶。

2020年1月13日,光明乳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长红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1月13日,该公证处公证员万某、工作人员周庆菁与王长红来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中心T2LG1快递代收处,找到第“4303353941664”韵达快递,王长红检查无损后签收,后由周庆菁对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王长红使用其手机登录“拼多多”,在店铺“馋嘴猫食品屋”待收货界面查看订单详情并截屏。

以上有(2020)沪新虹桥证经字第115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经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大卫叔叔字样及白兔形象,该产品侧面标签显示受委托生产单位为被告爱满杯公司。

经比对,该白兔形象在构图涉及、色彩填充方面与原告第757086号“大白兔及图”构成近似。

另查明,“馋嘴猫食品屋”经营者为被告逍遥醉公司。

涉案产品条形码经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品台查询为被告杜惜李公司。

本院认为,光明乳业公司经授权取得第757086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正面白兔形象占据突出地位,且与原告第75708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告逍遥醉公司销售该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商品正面及侧面标注的“大卫叔叔”字样以及被告爱满杯在庭审中认可该产品由被告杜惜李公司委托其生产,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委托生产商为杜惜李公司,生产为爱满杯公司,双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逍遥醉公司辩称其并未销售涉案产品,被告逍遥醉公司并未提供案外人的身份证明,亦未与其出庭应诉,证据不足,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爱满杯公司辩称其不知道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大白兔”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被告爱满杯公司公司注册时间为2016年,经营范围涉及食品生产,应对其生产的商品来源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其各自主观过错程度、销售规模、在整个产品销售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确定逍遥醉公司赔偿数额为5000元,爱满杯公司和杜惜李公司连带赔偿数额为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汾阳市逍遥醉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757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爱满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757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河南杜惜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757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四、被告汾阳市逍遥醉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五、被告河南杜惜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郑州市爱满杯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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