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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2791号
案件名称张继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继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27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修,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阳县××××××399号。

公民身份号码为412××××××××××××652。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耀辉,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志刚,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2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修及其辩护人李耀辉、田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张继修在珠海成华鞋厂以5元一双的价格购买4000双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鞋子,后将该批鞋子存放在东莞市×××××××××××××寮厦第一城××和××仓库,并通过微信以每双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卖出547双,获利约20000元。

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抓获被告人张继修并现场查获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洞洞鞋”3453双(货值金额约17265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继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鞋子、模具,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张继修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现场查获鞋子的货值金额过高,认为货值金额应为150000元。

经查,本案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证实现场扣押的鞋子数量为3453双,被告人张继修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其买回来的鞋子以每双50元的单价卖出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公诉机关按照单价乘以数量的方式指控被告人未销售的鞋子货值金额为172650元,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继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继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该建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亦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继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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