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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力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337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力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力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37号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81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力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力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遥控器(RM3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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