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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洪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75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洪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洪升;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75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琪,女,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洪升,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洪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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