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75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琪,女,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洪升,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洪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