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5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邵穗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五号馆100-101号商铺。
经营者:郑义飞,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邵穗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ZL**********“反向地面刨毛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金民海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申请对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邵穗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