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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洲与广州鸿锋夜狼神汽车照明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鸿锋光源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892号
案件名称徐宝洲与广州鸿锋夜狼神汽车照明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鸿锋光源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宝洲;广州鸿锋夜狼神汽车照明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鸿锋光源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92号原告:徐宝洲,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锋夜狼神汽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三层自编号C5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鸿锋光源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三层自编C54铺。

经营者:杨某1,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广州鸿锋夜狼神汽车照明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鸿锋光源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宝洲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徐宝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宝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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