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226号 原告:薛令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疆北(潍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王美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亮,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金乡县金兴经济园永康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经营者:候金霞。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疆北(潍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建亮、金乡县金兴经济园永康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潍坊玖一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对涉案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专利号:201330312532.5)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处理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