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伟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付增。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8幢1F。
法定代表人:胡鹏。
委托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金芝,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金芝、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现未有审理结果。
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费缴付,并划付150万元到本院代管款账户。
2020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同意将在本院的150万元先行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在2020年12月1日前将剩余的176万元划付到法院账户,但暂时不向申请执行人划付;
三、本案执行费34593.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支付);
四、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执行依据(2018)粤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再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所收取的150万元退还给被执行人;
五、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改判原执行依据的,按照改判的内容执行;
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作执行终结处理。
在此期间,对被执行人不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
如再审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再审判决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自行履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粤01执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