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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周金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8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周金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周金芝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伟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付增。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8幢1F。

法定代表人:胡鹏。

委托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金芝,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金芝、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现未有审理结果。

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费缴付,并划付150万元到本院代管款账户。

2020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同意将在本院的150万元先行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在2020年12月1日前将剩余的176万元划付到法院账户,但暂时不向申请执行人划付;

三、本案执行费34593.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支付);

四、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执行依据(2018)粤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再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所收取的150万元退还给被执行人;

五、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改判原执行依据的,按照改判的内容执行;

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作执行终结处理。

在此期间,对被执行人不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

如再审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再审判决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自行履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粤01执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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