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8040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
被告:义乌市白羽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31幢6单元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万山。
被告:石家庄城鑫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方元村小学南邻。
法定代表人:纪玲。
被告:深泽县英豪日化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永彬。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白羽鹤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城鑫日化有限公司、深泽县英豪日化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