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54号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
法定代表人: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享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F9875(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谷钦锋,经理。
被告:谷钦锋,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谷圩庄35户。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享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谷钦锋、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