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72号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吴胜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瀚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古某1。
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瀚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