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29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速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109号一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71114。
法定代表人:杨司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速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6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