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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思丽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23942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思丽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思丽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3民初2394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35116。

被告:深圳市艾思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嘉宾路4051号金威大厦B1-0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F129Y。

法定代表人:黄兆民。

上列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思丽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深圳市艾思丽广告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以独立自主的产品设计和扁平化的网络直销,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可轻松拥有的高品质产品。

上述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雷桂斌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2017年8月14日、201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第20463508号“罗马仕”、第19836994号“ROMOSS”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9类。

原告与雷桂斌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得上述四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一直在移动电源、电池等商品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2014年,原告获得由广东省网上协会评选的“2014年度消费者喜爱的广货品牌”;

2015年,原告获得由《消费电子》杂志评选的“2015年度消费电子十大优秀品牌”;

2015年,原告获得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球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2019年,原告在天猫、京东等各大电商平台稳居移动电源中国销售量排名第一。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依原告申请就上述侵权行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比例协调”等原则已成为我国当今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政策,该政策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性;

对于故意侵权、假冒商标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主观恶意和行为余害性相适应”。

本案被告销售的移动电源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并且在网络平台予以销售,辐射范围广,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一、涉案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罗马仕”、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ROMOSS”目前在有效期内,分类均为第9类,使用范围均包括电池等。

该两注册商标原注册人是案外人雷桂斌,于2020年6月核准转让给案外人深圳市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9日,雷桂斌与原告签订一份《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雷桂斌授权原告使用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罗马仕”,使用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2015年9月30日,雷桂斌与原告签订一份《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雷桂斌授权原告使用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ROMOSS”,使用期限为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2017年3月24日,雷桂斌公证授权原告独占使用涉案两注册商标并维权。

二、根据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韶韶州第11058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0月2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总价76元在阿里巴巴商城(××)“深圳市艾思丽广告有限公司”网店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移动电源两块,物流人员将该商品送抵公证处,公证处将商品及所附物品拍照附于公证书。

经核实,上述网店经营者信息与本案被告一致。

原告提供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物作为证据。

经核实该封存物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且封存物移动电源两块。

经核实,该商品包装盒载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监制,深圳市力可普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字样,移动电源正面标有ROMOSS标识,并有“罗马仕电源技术偏执狂”字样,上述“ROMOSS”“罗马仕”字样与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一致。

原告主张同型号正品在销售价约为99元,并确认上述被控侵权商品非原告或原告授权方生产,原告亦未授权被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原告出示自己淘宝官网销售的同型号(SENSE6)移动电源图片显示胶芯为白色、数据线套头标注“ROMOSS”标识,而被控侵权商品胶芯为黑色、数据线套头无“ROMOSS”标识。

三、原告确认涉案店铺已将被控侵权商品下架。

原告主张酌定赔偿金额,主要考虑被告销售数量(154件)、购买侵权商品费用(76元)、公证费(1600元,没有提供票据)。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被控侵权商品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受两个涉案注册商标当时的注册人独占使用许可及维权的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销售使用了与原告涉案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罗马仕”、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ROMOSS”相同标识的商品,商品类别在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被告未提供该商品的合法来源,且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自己销售的正品外观及所用标识存在一定差异,故应当认定该商品为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说明,侵权商品标注“罗马仕电源技术偏执狂”字样,其中“电源技术偏执狂”并无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罗马仕”用在此处,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之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故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被告已将侵权商品下架,原告认为被告仍以其它方式继续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充分证据,本院鉴于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侵权商品与正品区别、正品及侵权商品的价格、侵权商品查明的销售量、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主动停止侵权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对原告过高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及(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艾思丽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83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9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将应负之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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