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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高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548号之一
案件名称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高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高阳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548号之一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门店招牌为:高阳小麦玉米收割机配件),住河北省。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名称为“流体杂质分离装置”、专利号为ZL20182130××××.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8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9年6月7日获得名称为“流体杂质分离装置”、专利号为ZL20182130××××.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高阳在邢台市宁晋县销售预滤器,原告随后进行购买并将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经比对发现,上述预滤器的技术特征与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8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流体杂质分离装置”(专利号为ZL20182130××××.9)2020年10月3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第465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即不再享有该专利权,因此其据以主张的本案的诉讼权利的基础已不存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收件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

邮编:05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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