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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岐山县五丈原惠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3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岐山县五丈原惠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岐山县五丈原惠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22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岐山县五丈原惠兴商行,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魏彩莹,女,汉族,1989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宝鸡市岐山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岐山县五丈原惠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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