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162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得升永龙便利店,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黄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宝鸡市金台区得升永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