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71号之一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亭耀东路**。
法定代表人:章纪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祥文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12/div>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祥文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