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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山亭新城新悦洗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30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山亭新城新悦洗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山亭新城新悦洗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0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新城新悦洗化,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香港街亭区香港街64号东邻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06600043962。

经营者:连吉海,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山亭新城新悦洗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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