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76号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厂房之一A。
法定代表人:熊泰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金汇兴木工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钟庆全,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涌镇金汇兴木工机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送材机的送料轮弹升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包括原告为此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此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原告又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