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87。
法定代表人:陈鹏杰。
委托代理人:孙杰,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乾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