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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田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424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田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株洲田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24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株洲田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鸾山镇新漕村新****。

法定代表人:陈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田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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