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临江镇荣河村于家窝堡屯/div>法定代表人:杨波。
本院在执行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已履行(2018)辽02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