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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冈县石角镇柒仔奶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7812号
案件名称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冈县石角镇柒仔奶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佛冈县石角镇柒仔奶茶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7812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石角镇柒仔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

经营者:钟紫晶,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县石角镇柒仔奶茶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健球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人民陪审员  汤美芬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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