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1MA1MU8HE72,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泰冯路**天华硅谷1-D商业楼/div>法定代表人:魏广喜。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2553812631H,住所,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郑路**div>法定代表人:梁万全。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93X085388335,住所地宿,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郑路**v>法定代表人:韩步春。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13执266号。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13执266号执行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