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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执26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1MA1MU8HE72,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泰冯路**天华硅谷1-D商业楼/div>法定代表人:魏广喜。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2553812631H,住所,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郑路**div>法定代表人:梁万全。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93X085388335,住所地宿,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郑路**v>法定代表人:韩步春。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13执266号。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13执266号执行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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