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县义州镇沈盼手机屏幕维修店,经营场所锦州市义县义州镇振兴街金三角公司门市楼**。
经营者:赵姗,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县义州镇沈盼手机屏幕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后又以其与被告义县义州镇沈盼手机屏幕维修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