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终4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娟,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洪娟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洪娟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洪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洪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