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6458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
被执行人:左铁奇,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长沙市天心区鼎准超市经营者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7元(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止),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50元,合计951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左铁奇的银行存款95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