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1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容兴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双江镇双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B6JP5C。
经营者:张兰华,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容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