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49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裕初,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乐家用电器行。
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墟。
注册号:440********0229。
经营者:何悦洪。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乐家用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以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乐家用电器行已注销工商登记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