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042号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青松村潘湖塘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13973575E。
法定代表人:高文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苏糯粑粑坊烘焙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戚浦北白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201RU6X0。
经营者:丁明生,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苏糯粑粑坊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