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59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韩洪亮文具批发部,,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经营者:韩洪亮。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韩洪亮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