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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润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12145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润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润和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214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润和便利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经营者:吴华通。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润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清远市清城区润和便利店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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