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424号原告:扬州市平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鹏程,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甜甜,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峰,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晓霞,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平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甜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扬州市平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扬州市平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平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扬州市平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