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2130号 原告:周**,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玉,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办事处金桥村二组6号。
原告周**与被告周金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周**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