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8264-1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3R。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溥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江,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确定深圳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单位。
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案件是否应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