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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滦南县焕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2知民初5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滦南县焕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滦南县焕君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1—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位。

被告:滦南县焕君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滦南县焕君商店,职位。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滦南县焕君商店(以下简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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