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位。
被告:滦南县焕君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滦南县焕君商店,职位。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滦南县焕君商店(以下简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