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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庞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371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庞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庞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71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秀(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RM9T635。

经营者:庞秀。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庞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敏 审判员  马晓红 审判员  戴宝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保山 书记员孔煜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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