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71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秀(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RM9T635。
经营者:庞秀。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庞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敏 审判员 马晓红 审判员 戴宝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保山 书记员孔煜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