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8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冶街中段**iv> 法定代表人:王珂,经理。
被告: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文姜超市,住所地淄,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新博路西首信用代码×××C7P。
负责人:赵琴,店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文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