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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观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702民初723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观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观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723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观林,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16。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观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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