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723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观林,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16。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观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