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6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芸蕊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电力生鲜市场外围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N31EC1A)。
经营者:万财红,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元(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7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9444元。
经本院查明,长沙市天心区芸蕊烟酒店的经营者为万财红。
被执行人因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芸蕊烟酒店、经营者万财红的银行存款94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