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246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HEL43。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茂盛佳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YW28。
法定代表人:黄。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茂盛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3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