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1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被执行人:望都县路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川豫调料批发部。
经营者:苏良兰。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望都县路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川豫调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1月17日,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川豫调料批发部的强制执行,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望都县路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1执1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