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6565号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文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锐,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沃尔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纺织工业园区朝阳路东段/div>法定代表人:吕建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冲,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孟河霞芬百货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石桥村委西巷村**/div>经营者:肖霞芬,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沃尔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新北区孟河霞芬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