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69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亚,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光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