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42号 原告:林嘉杰,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男,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美勤,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嘉杰因与被告胡美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嘉杰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美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嘉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嘉杰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