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803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8号楼6层615室法定代表人:杜克力。
被告:邵阳博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枣社区******301/div>法定代表人:李亮。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博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