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32号原告:许文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雯鑫卫浴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西路建材市场内****营业房。
经营者:陈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艺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雯鑫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许文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